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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伊淑娥与法库县登仕堡子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叔娥,法库县登仕堡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329号原告伊叔娥,女。委托代理人张占余,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库县登仕堡子镇人民政府,代码00162402-6,住所地登仕堡镇登仕堡村。法定代表人周宝东,系该镇镇长。原告伊叔娥与被告法库县登仕堡子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叔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叔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叔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伊叔娥负担。审判员  崔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