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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陈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0号申请人刘建忠,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长春里。被执行人陈英,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新华南里。本院在执行刘建忠与陈英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英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