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陈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忠,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0号申请人刘建忠,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长春里。被执行人陈英,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新华南里。本院在执行刘建忠与陈英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英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英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