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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XX勇与孙治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XX勇,男。被执行人孙治荣,男。申请执行人XX勇与被执行人孙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XX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治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XX勇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5元,执行费800元。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