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戴伦彪诉被告周庆招、赵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伦彪,周庆招,赵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戴伦彪,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庆招,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细明(系被告周庆招之妻),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伦彪诉被告周庆招、赵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伦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伦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戴伦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