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正斌抢劫罪,林正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58号罪犯林正斌,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6日作出(1996)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正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637号刑事判决,改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正斌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私自将食品带入劳动现场扣1分;9月因故意用动作挑逗他犯扣2分。2014年3、6月因离开劳动岗位未使用离岗牌各扣1分;12月因将食品带入车间扣1分,共扣6分。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0年8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正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