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晓妍诉被告马英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妍,马英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晓妍,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被告:马英义,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妍诉被告马英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