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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晓妍诉被告马英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妍,马英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红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晓妍,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被告:马英义,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妍诉被告马英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