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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霞诉彭占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彭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19号(2015)建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彭占伟,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占伟,无存款、无财产可执行,因犯罪现在泰来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