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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暂住地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辩护人鞠宏毅、李蕊彤,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鞠宏毅、李蕊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庆功林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庆功林公司)任销售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及回款期间,擅自以北京国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水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局莒县庄科拦河坝蓄水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山东省水利局)签订水泵销售合同,将其公司的3台强自吸水泵以单价12万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水利局,并以哈尔滨庆功林公司的名义出具水泵担保书。随后于同年9月向公司提供一份与山东省水利局签订的虚假合同,以开拓市场为名,要求公司低价出售强自吸水泵,公司同意以成本价单价7万元的价格向山东省水利局出售3台,合计金额21万元。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山东省水利局向北京国水公司支付货款20.4万元,向田某某支付货款15万元,田某某将其中的10.5万元汇给其任职的公司,余款4.5万元占为己有。到目前为止哈尔滨庆功林公司尚未收回剩余货款。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烟台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田某某已全部返赃且垫付了应由北京国水公司承担的全部合同余款,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应对田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在哈尔滨庆功林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庆功林公司)任销售业务员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及回款期间,擅自以北京国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水公司)的名义,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局莒县庄科拦河坝蓄水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山东省水利局)签订水泵销售合同,约定将3台哈尔滨庆功林公司生产的强自吸水泵以北京国水公司的名义卖给山东省水利局,每台水泵单价12万元,并以哈尔滨庆功林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担保书。同年9月,田某某以开拓市场为名,要求公司低价向山东省水利局出售强自吸水泵,公司同意以单价7万元的价格出售3台,合计金额21万元,随后田某某向哈尔滨庆功林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与山东省水利局签订的合同,哈尔滨庆功林公司遂将3台水泵交付给山东省水利局。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期间,山东省水利局向北京国水公司支付货款20.4万元,向田某某支付货款15万元,田某某将其中的10.5万元汇给哈尔滨庆功林公司,余款4.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哈尔滨庆功林公司尚未收回剩余货款。田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烟台市抓获。2015年7月6日,田某某家属代其将全部赃款返还哈尔滨庆功林公司并赔偿了哈尔滨庆功林公司的经济损失合计3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案发及侦破过程。2、被告人田某某伪造的山东省水利局与哈尔滨庆功林公司水泵买卖合同复印件、山东省水利局与北京国水公司签订的水泵买卖合同证明田某某伪造合同以21万元价格从哈尔滨庆功林公司购买水泵三台后,通过北京国水公司以36万元价格出售给山东省水利局。3、山东省水利局支付水泵货款的财物凭证、被告人田某某向哈尔滨庆功林公司汇款凭证证明山东省水利局已支付水泵货款35.4万元,其中15万汇入田某某账户,田某某将其中10.5万元汇给哈尔滨庆功林公司的事实。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所在的山东省水利局与北京国水公司签订合同,以36万元购买了三台水泵,因后期质保问题,扣除了6千元保证金,将其余货款35.4万元支付给了北京国水公司。5、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侵占公司货款4.5万元的事实6、被害单位哈尔滨庆功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成功及该公司员工郑卫东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伪造合同并侵占其公司货款的事实。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供认其侵占哈尔滨庆功林公司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其本单位货款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田某某辩护人提出其已与被害单位和解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客观,应予采纳。田某某坦白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全部返赃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龙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逯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