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占军与张海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占军,张海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张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定,农民。被申请人张海申。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海申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现因申请人张占军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海申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的查封。审判员 白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