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炎鞠与赵威、王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炎鞠,赵威,王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387号原告李炎鞠,。被告赵威。被告王凤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炎鞠诉被告赵威、王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炎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威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村9队的土地一宗,(面积76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沈国用(宅)字第xxx号)和坐落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村9队的房屋一栋,(面积760.3平方米,房权证号:沈房字第××号),或冻结被告赵威、王凤丽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威位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村9队的土地一宗,(面积76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沈国用(宅)字第xxx号)和坐落于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村9队的房屋一栋,(面积760.3平方米,房权证号:沈房字第××号),或冻结被告赵威、王凤丽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治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