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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于田云云申请执行李玉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云,李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田云云,男,1980年10月9日生,昔阳县XX村人。被执行人李玉良,男,1955年10月28日生,汉族,XX中学后勤保障部工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良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良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城关支行的存款帐户,限额16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如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