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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学与被告李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学,李俊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俊学,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三区。委托代理人赵威,系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清,男,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饮食服务公司家属楼2单元2楼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学与被告李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