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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人简永强、黄兰珍、简隆昌、简初富、简钟昌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永强,黄兰珍,简隆昌,简初富,简钟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被执行人简永强,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黄兰珍,女,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简隆昌,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简初富,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简钟昌,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简永强、黄兰珍、简隆昌、简初富、简钟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简永强、黄兰珍、简隆昌、简初富、简钟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简永强、黄兰珍、简隆昌、简初富、简钟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7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5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