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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270号申请人王1,女,1943年3月16日出生。申请人刘1,男,1963年4月7日出生。申请人刘2,女,1970年2月1日出生。申请人王1、刘1、刘2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王1、刘2自愿放弃房产的继承权;王1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刘1所有。2、房产由刘1继承,该套楼房变更到刘1名下;3、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刘1承担。2015年7月16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1、刘1、刘2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12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