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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田某、李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594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女,1985年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5********,土家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三道水乡周寨村回香沟组。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永,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浙江蒙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酒店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五里村七里组3号,现暂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星宇新村37幢204室。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林阳,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王永、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林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田某以承包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三家酒店美容美发部的名义,和三家蒙佩酒店的经理李某签订房屋承包协议,招募卖淫女刘某、徐某,并安排两人到上述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服务,每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到200元不等。被告人李某明知田某等人在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安放服务告知牌、转接内线电话、安排总台告知嫖客卖淫服务内线电话号码等便利条件。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田某、李某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田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请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明知对方可能实施卖淫等非法活动,仍提供便利放任对方实施,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犯罪较小。2、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田某以承包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三家酒店美容美发部的名义,和上述三家蒙佩酒店的经理李某签订房屋承包协议,招募卖淫女刘某、徐某,并安排两人到上述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服务,每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到200元不等。被告人李某明知田某等人在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安放服务告知牌、转接内线电话、安排总台告知嫖客卖淫服务内线电话号码等便利条件。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田某介绍安排卖淫女刘某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蒙佩商务酒店5503房间内和嫖客陈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2、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介绍安排卖淫女徐某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蒙佩商务酒店5516房间内和嫖客章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田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元。3、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田某介绍安排卖淫女刘某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蒙佩商务酒店5409房间内和嫖客吕某发生性关系。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尚未分成,已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其和其老婆田某商量好承包蒙佩三家酒店的美容美发业务,从事卖淫活动,当时其在贵州老家,其老婆去跟蒙佩三家酒店的总经理谈的,谈好承包费一年8万元,并签订合同,承包时间是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钱是其老婆付给蒙佩三家酒店的总经理的,一开始蒙佩三家酒店里都放了美容美发的牌子,上面内线电话是5888,放了没几天,被他们酒店收起来了,其老婆打电话问蒙佩酒店经理,她说最近公安查得紧,一般客人住宿需要美容美发就会在房间里先打内线到酒店总台,总台服务员会告诉客人打5888这个内线,客人拨打电话后就会转到其老婆的手机(号码136××××4788)上,这个手机一般都是其老婆接的,有时其也接,其或其老婆接到客人的电话后,就会跟客人谈妥小姐服务的种类和价格,谈好后,其或其老婆安排小姐到客人的房间内提供卖淫服务,小姐卖淫赚来的钱跟他们分成。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19日来个小姐“小刘”、“小徐”,其老婆和她们谈妥卖淫的事以及分成的情况,一直做到9月29日被警察查获。证人钟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经其公司负责上虞三家蒙佩酒店(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的总经理李某介绍,在其办公室里,其与一个女的洽谈关于承包三家蒙佩宾馆美容美发业务的价格。证人孟某证言及其提供的告知牌电脑模板,证实其是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腾飞路328号开孟想广告店的,2014年9月初的一天,有个女的拿着一块假日宾馆的小广告塑料牌模板来其店里,让其按模板大小和格式给她做一块,把上面的号码换成她提供的号码,把假日宾馆换成蒙佩的三家酒店,分别是蒙佩商务酒店、蒙佩休闲客栈、蒙佩精品酒店,上面写美容美发、保健按摩等内容,其知道是宾馆用来招揽客人卖淫嫖娼用的,其一开始拒绝了对方,但在对方的再三央求下,最后其按她的要求给她做了200个左右的告知牌。证人钟某乙证言,证实其是蒙佩公司开发部经理。李某是蒙佩公司旗下酒店部总经理,负责上虞三家蒙佩酒店(蒙佩商务酒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的管理。李某跟其说过蒙佩酒店的美容美发部被人承包了,需要办理房间固定电话转接到承包美容美发业务的人的手机上,后来李某打电话给其让其抓紧去办理蒙佩商务酒店701房间的座机固定电话转接到一个手机号码上的业务,催了其好几次,还说本来是叫工程部的方某去办理的,但他一直忙办不好。证人方某证言,证实其是蒙佩公司的工程部经理。2014年9月25日左右,蒙佩三家酒店的经理李某打电话给其,让其给蒙佩商务酒店701房间装一个电话,其就在房间装好电话,其选了个比较好的短号5888。过了几天,李某当面说让其给701房间的电话设置成呼叫转移给一个手机长号,其估计这个房间是用来租给美容美发的人的,其就推说其不会设置呼叫转移,李某也两三次打电话催说让其把这个电话设置来电转移,但其都没去弄好。证人叶某(蒙佩商务酒店经理)证言,证实李某是蒙佩三家酒店(蒙佩商务酒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的总经理。其是蒙佩商务酒店的经理。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次公司例会上,李经理跟她们三家酒店的店长(其、周某、薛某)讲,美容美发部承包出去了,并入驻蒙佩商务酒店701室,内线电话5888,还让她们通知前台,如果客人打电话要求服务,告诉客人5888这个号码。过了两三天,李经理说有一批美容美发的牌子,让其去拿,其让采购部的人拿过来的,又过了两三天,其让酒店的房务人员把美容美发的牌子放在宾馆进门显眼的地方。牌子放了两三天,李某打电话给其说最近警察查得紧,让其把房间里的美容美发牌子撤掉,于是其吩咐把牌子撤掉。证人杨某(蒙佩商务酒店员工)证言,证实其在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做前台。如果有客人打电话到前台要小姐的话,其就告诉客人打5888这个内线号码,2014年9月28日晚上曾有个客人打电话到前台要小姐。证人周某(蒙佩精品酒店经理)证言,证实蒙佩公司在上虞一共有三家酒店(宾馆),分别是蒙佩商务酒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李某是蒙佩公司酒店部总经理,负责上述三家蒙佩酒店(宾馆)的日常管理,其是蒙佩精品酒店的经理,负责该酒店的管理,其属于李某管理。蒙佩酒店的美容美发部是承包出去的,设在蒙佩商务酒店701房间。2014年8月下旬的一次公司例会上,李某经理跟他们三家酒店的分经理讲,有人承包了蒙佩三家酒店的美容美发部,过几天,有人会把美容美发内线5888的告知牌拿到三家酒店的总台,叫他们负责摆放到每个房间里。那次会后其身体不好,请了几天假,对于他们精品酒店的告知牌有没有摆放,其就不知道了(可能摆放过又收起来了)。后来,在一次开例会时,李某跟他们三家酒店的分经理讲,如果客人有美容美发需要,电话打到总台来问,叫总台跟客人说打5888内线就可以了,叫他们三家酒店的分经理回去把这个事情落实好。证人吴某(蒙佩精品酒店员工)证言,证实蒙佩精品酒店的分经理是周某。2014年8月下旬,周某给他们开会时讲,最近宾馆(三家连在一起的)的美容美发业务租出去了,如果来精品酒店住宿的客人需要美容美发时,电话打到总台问的话,叫他们告诉客人打5888内线就可以了。其上班时间,一般每天有一两个客人打电话到总台要美容美发的,其就告诉他们打内线5888。其当时曾接到蒙佩休闲客栈总台的电话,叫他们酒店的人去领美容美发内线5888告知牌,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店长周某,她安排人去领取的。证人贾某(蒙佩精品酒店员工)证言,证实其是蒙佩精品酒店的房务,平时负责房间的清理工作。2014年9月份,店长周某开会说,有一些美容美发的牌子,房务将这些牌子放到客房里。会开完,前台通知房务去取美容美发的牌子,其取好牌子后,将牌子放在客房的电视柜上。大概放了两三天,总台打电话让他们把牌子全部拿掉,其把客房的牌子拿出来还给总台。证人薛某(蒙佩休闲客栈经理)证言,证实李某是蒙佩三家酒店(蒙佩商务酒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的总经理。其是蒙佩休闲客栈的经理。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次公司例会上,李某说起三家酒店美容美发部承包的事情,入驻蒙佩商务酒店701房间,内线电话5888,还让她们回去和各个店的前台说一下,客人如果需要服务,让客人打5888内线。过了几天,李某打电话给其说有一批美容美发的牌子要放酒店客房里,其让房务将牌子放到客房里面。大概放了半个多月,有客人反映,夫妻来入住的话难看,他们就把牌子撤掉了。证人黄某(蒙佩休闲客栈员工)证言,证实其在蒙佩休闲客栈做前台,他们经理是李某,负责蒙佩的三家酒店,他们客栈的店长是薛某,平时他们店里的工作都是李某和薛某在安排管理的。其在前台值班有时会接到客房客人需要按摩服务或叫小姐的电话,其就让他们打美容美发的内线电话5888或告诉他们打宾馆房间内那块美容美发告知牌上的内线号码(588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通过老乡介绍于2014年9月17日到上虞曹娥开发区假日宾馆找老板娘“燕子”,在老板娘“燕子”承包的几家宾馆的美容美发部从事卖淫业务,老板娘跟其讲了卖淫的具体服务项目和分成情况,之后其住在假日宾馆8楼的一个房间,老板娘住在旁边的房间,其房间内放着假日宾馆的内线电话,假日宾馆的客人如果要小姐,就会用内线打电话进来,如果其在接客做生意的话,老板娘就会来其房间里接电话,如果是蒙佩的几家宾馆的客人电话打来的话,是老板娘的手机接的,老板娘电话接了后,就安排其去做卖淫生意。2014年9月19日,又来了一个叫“小徐”的小姐,她跟其住在同一个房间,一直到被抓,其和“小徐”一直在老板娘夫妻俩下面做卖淫生意。老板娘“燕子”和老板“小明”一共承包了四家宾馆的美容美发按摩(卖淫)服务,分别是曹娥开发区的假日宾馆、蒙佩的三家宾馆(百官蒙佩休闲客栈、百官蒙佩精品酒店、曹娥开发区蒙佩商务酒店),假日宾馆里每个房间放置着一个告知牌,美容中心、保健按摩,内线电话8666,蒙佩三家宾馆的房间一开始也放置一块美容美发的牌子,上面写着内线5888,后来就没有了。卖淫的项目有全套、半套和包夜,全套400元,老板娘拿150元,半套300元,老板娘拿100元,包夜600元,老板娘拿200元。其和“小徐”平均一天能做四五个生意。2014年9月19日凌晨、9月28日晚上、9月29日凌晨,其经老板娘介绍分别在蒙佩商务酒店5503房间、5220房间、5409房间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共收嫖资900元。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其到上虞找田某,并住进上虞假日宾馆802房间,在田某下面做卖淫生意,当时小姐刘某已经在了。平时主要是其和刘某接客,如果来不及的话,田某也在接客的,服务项目有半套、全套、包夜,半套300元,田某拿100元,全套400元,田某拿150元,包夜600元,田某拿200元。其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晚上、9月20日凌晨、9月20日晚上经田某介绍在假日宾馆的房间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共收嫖资900元;分别于2014年9月21日凌晨、9月23日凌晨经田某介绍在开发区蒙佩商务酒店的房间内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分别收取嫖资300元、400元。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凌晨,其拨打其住宿的上虞曹娥开发区蒙佩商务酒店5503房间的电话到酒店总台,问宾馆有无按摩服务,总台告诉其拨打内线5888,其打了内线5888,是个女的接的,其问有无按摩小姐,对方说有的,小姐马上到。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一个小姐来到其房间,在房间内其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其支付嫖资300元。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3日凌晨,其住宿上虞曹娥街道蒙佩商务酒店5516房间,当时房间内的茶几上有个牌子,牌子上写着美容中心,内线5888,于是其按上面的电话打过去找小姐,接电话的是个女的,对方说有小姐的,其把酒店的名字和房间号码告诉对方,大概十几分钟后,一个年轻女子来到其房间,在房间内其和那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其支付嫖资400元。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29日凌晨,其拨打其住宿的上虞曹娥开发区蒙佩商务酒店5409房间的电话到酒店总台,问宾馆有无按摩服务,总台告诉其拨打内线5888,其打了内线5888,结果没人接,过了会儿有个电话回过来,是个女的,她说会叫小姐过来的。大概20分钟左右,有个小姐来到其房间,在房间内其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其支付嫖资300元。证人杜某证言,证言2014年9月22日凌晨,其在上虞区曹娥街道蒙佩商务酒店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5226,到房间内,其发现棉被有点脏,就用房间内的座机打电话到总台,让他们换一条,电话里那个女的问其小姐要不要,要的话打5888。凌晨2时许,其用房间的座机拨打了5888,接电话的是个女的,其问她有无小姐,她说有的,但因其嫌价格贵,最后没有要小姐。租房承包协议,证实田某与浙江蒙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卖淫女刘某、徐某、涉案嫖客陈某、章某、吕某均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钟某甲处扣押涉案人民币78000元;从田某处扣押避孕套若干、固定电话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假日宾馆提示牌一块。辨认笔录,证实卢某辨认出刘某即是卖淫女“小刘”;徐某即是卖淫女“小徐”。辨认笔录,证实孟某辨认出田某即是到其店内要求制作宾馆内部卡牌的女子。辨认笔录,证实卖淫女刘某辨认出陈某即是2014年9月19日凌晨在上虞曹娥蒙佩商务酒店一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吕某即是上虞曹娥蒙佩宾馆5409房间中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田某即是老板娘“燕子”;卢某即是老板“小明”;徐某即是与其一起住在假日宾馆8楼的小姐妹“小徐”。辨认笔录,证实卖淫女徐某辨认出章某即是2014年9月23日凌晨在开发区蒙佩酒店5楼房间的嫖客。辨认笔录,证实嫖客陈某辨认出刘某即是2014年9月19日与其在上虞曹娥蒙佩商务酒店5503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女子。辨认笔录,证实嫖客章某辨认出徐某即是与其在上虞曹娥蒙佩商务酒店5516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辨认笔录,证实嫖客吕某辨认出刘某即是与其在上虞曹娥蒙佩商务酒店5409房间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田某辨认出李某即是2014年8月18日与其签蒙佩酒店美容美发部协议的蒙佩经理;上虞区曹娥街道腾飞路328号就是其制作酒店美容美发部告知牌的广告店。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李某的归案情况。户籍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及其在作案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田某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其承租了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三家酒店的美容美发部从事卖淫服务。其承包蒙佩的三家酒店一开始是跟蒙佩的李经理联系的,后来因为价格谈不拢,李经理介绍其跟蒙佩的老总谈,后来其与蒙佩的老总谈好以一年八万元的价格(实付78000元)承包蒙佩三家酒店的美容美发部,于2014年8月18日在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号楼11楼签订合同,李经理拿出合同让其签字按印,蒙佩方是李经理签字的。当时谈好蒙佩方给其提供一个房间(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701室),帮其放美容美发、保健按摩的告知牌,弄好其的手机号码(136××××4788)与蒙佩酒店的内线5888的转接业务以确保生意。商谈时其没有明说是从事卖淫服务的,这样的事不好明说,其想他们心里肯定是知道的。当时蒙佩商务酒店曹娥店701房间在装修,其没有去住过,告知牌其找人做了200块,做了蒙佩三家酒店的,上面写着“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内线5888”,做好后,其打电话给李经理,李经理说她已经和酒店总台讲过了,让其把告知牌放总台好了,其就拿了190块左右告知牌放到蒙佩三家酒店的总台,李经理给其办好了内线5888转接到其手机上的业务。酒店有没有将告知牌放到房间,其不清楚,但其电话接到生意还是蛮多的,后来其听下面的小姐刘某说,宾馆房间里没有给其放告知牌,客人是通过电话打给总台才问来美容美发内线5888号码的。其当时打电话询问李经理,李经理说这段时间公安查得紧,过段时间会给其放的,她说客人有需要,电话打给总台,总台会告诉客人打5888内线的,反正会确保其生意的。刚开始其自己一个人接客,刘某和徐某分别是9月17日、9月19日来其下面做小姐的,其和其老公卢某接到蒙佩三家酒店5888转接到其手机上的电话后,其就会安排刘某和徐某去客人房间提供服务,有全套性服务和包夜,一般全套性服务价格300元,其拿100元,包夜价格600元,其拿200元。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其是蒙佩公司下面三家酒店(蒙佩商务酒店、蒙佩精品酒店、蒙佩休闲客栈)的总经理,负责管理上述三家酒店。2014年8月份,其把上述三家酒店的美容美发业务承包给一个女的,具体事务是其经手的。2014年8月初,有个女的联系其想承包蒙佩休闲客栈的美容美发部,因承包价格谈不拢,其让她直接去跟老板钟某甲谈,后来通过其联系,那个女的去跟老板钟某甲谈的,谈的时候,其不在场,后来那个女的联系其说和老板初步谈好了,蒙佩公司的三家酒店的美容美发部都让她做,价格一年八万。2014年8月18日,那个女的来公司签合同,老板钟某甲让其代表蒙佩公司和那个女的签订房屋承包协议,那个女的把承包款(实收78000元)交到公司财务。签协议时,那个女的并未明说承包美容美发部实际是从事卖淫服务的事情,不过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当时那个女的提出要在酒店里摆放美容美发的内线电话告知牌,其让她自己去做,其负责叫酒店的人摆放,后来她告知牌做好后联系其,其让她把告知牌放在三家酒店的前台,她还提出要办理美容美发电话转接业务,如果客人需要美容按摩服务,打酒店内线5888,就会转到她的手机上(尾号4788),以确保生意。告知牌本来是要摆放的,不过那段时间公安查黄查得紧,其就让他们不要放,后来那个女的还打电话质问其,其说警察查得紧,过段时间再放。公司开会时,其跟三家酒店的店长和房务中心经理都讲过,让他们和总台工作人员关照下,公司有人承包了美容美发部,如果客人需要美容美发,电话打到总台的话,让总台的人告诉客人打5888内线电话。那个女的手机和内线5888的转接业务其开始是叫公司工程部的方某办的,但他没办好,其又叫钟某乙办理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三、田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涉案人民币七万八千元(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罪工具避孕套若干、固定电话机二部、华为手机一部、假日宾馆提示牌一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孔 敏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人民陪审员  李越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