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赵玉叶与王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叶,王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叶,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明松,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过程中,已向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松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玉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明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明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蔡学成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