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峁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峁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230号1508室。负责人周仁权,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勇,公司法务。被告峁镇华,(扬州市永诚电器线缆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峁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