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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韩德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韩德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李军,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土族。被告韩德才,男,1952年6月29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军诉被告韩德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军经我院依法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经本人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2元(原告未预交)减半收取,即986元由原告李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