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被告史某某,男,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