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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刘某某,女,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被告史某某,男,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