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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

案由

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雷,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小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其华,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咏,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X,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2014年9月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X,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2014年9月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XX,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2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2014年9月1日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李凌云、程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及被告人荣雷的辩护人王小军、被告人张其华的辩护人王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荣雷提供书籍半成品、封皮等,委托被告人张其华切割装订,被告人张其华组织被告人李XX、张X、郭XX加工,加工完成后由被告人荣雷运走。2012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荣雷、张其华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和庄村租赁的民房内扣押了尚未销售出去的法律、数学、英语等类盗版书共计6935册、书籍封皮若干。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查扣的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意见;相关出版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等材料;证人尹XX、张XX、李X1X1的证言;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荣雷辩称《初级美国英语教程》不是其书籍;《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同步练习题》、《201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初级会计实物》、《数学复习全书数学三》、《数学复习全书数学一》、《数学复习全书习题全解数学三》、《诊断学第7版》、《药理学第7版》为换封皮书;《新东方考研英语词汇》、《数学历年试题解析数学三》、《2013西医综合全真模拟及精解》、《2013西医综合强化题集》为半成品装订的书;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其华、李XX、张X、郭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荣雷、张其华的辩护人均辩护称,二被告的行为不是“复制发行”行为,二被告构不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荣雷委托被告人张其华,被告人张其华组织李XX、张X、郭XX等人,在未得到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把印刷好的《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同步练习题》、《新东方考研英语词汇》、《2013考研英语分类阅读高分进阶》、《201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初级会计实物》、《数学历年试题解析数学三》、《数学复习全书数学三》、《数学复习全书数学一》、《数学复习全书习题全解数学三》、《数学复习全书习题全解数学一》、《诊断学第7版》、《药理学第7版》、《初级美国英语教程》、《2013西医综合全真模拟及精解》及《2013西医综合强化题集》书加工装订成册,从中赚取费用。2012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荣雷、张其华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和庄村租赁的民房内扣押了上述图书共计6935册。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以上查扣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委托镇平县司法局、邓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XX、张X、郭XX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调查,镇平县、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李XX、张X、郭XX进行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荣雷供述,其2012年春节后开始在郑州卖盗版书,买来加工盗版书的半成品纸张,张其华负责加工,每本盗版书其付给张其华加工费3角左右,但没有结算,已付过七、八千元,加工盗版书的除张其华和李XX,还有张X及其老婆,盗版书已经销售到郑州古玩城里面一、二千册,其他书在仓库内被查获,盗版书都是大学生考研用的数学、英语、法律及模拟试题等方面的书,没有相关出版社授权。被告人张其华供述,其2006年4月份来郑州打工,2008年底帮别人印刷盗版书,2012年2月在郑州市中原区和庄村租民房,用来切割、装订包装盗版书,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每次荣雷把印刷好的纸带来,张X把整版印刷好的页面切割,其和妻子李XX,及郭X装订成盗版书,其承诺付给张X、郭XX工资但没有发放,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资质,没有出版社授权和委托。被告人李XX供述,2008年底,其和丈夫张其华来郑州打工,2012年2月张其华和其买了装订设备加工盗版书,张其华和张X负责切割,其和郭XX负责分类包装打包。被告人张X供述,2012年正月十六,其和老婆郭X到郑州张其华处打工,装订的书都是盗版书,打包好后,和其一起被抓获的荣老板将盗版书拉走,在荣老板仓库内查获的图书都是其和张其华等装订的。被告人郭XX供述,其和丈夫张X来郑州找张其华打工,每天活多能装订1000多本盗版书,少的能装订200或300本。2、证人尹XX证言,其在张其华租房处见到张其华、李XX、张X及其老婆装订盗版书。证人张XX证言,证明荣雷把印刷好的半成品拉来,张其华安排人加工盗版书,包装好后荣雷开车拉走。3、证人李X1X1证言,2012年初,其中原区和庄村南街32号的房子租给一个姓张中年男子,年租金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李德运进行照片混杂辨认:李X1X1辨认出张其华就是租其房子的男子。4、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豫新出鉴(2012)77号出版物鉴定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荣雷、张其华处扣押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104册、《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同步练习题》45册,群言出版社出版的《新东方考研英语词汇》386册、《2013考研英语分类阅读高分进阶》400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初级会计实物》200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的《数学历年试题解析数学三》550册、《数学复习全书数学三》150册、《数学复习全书数学一》250册、《数学复习全书习题全解数学三》105册、《数学复习全书习题全解数学一》250册、《诊断学第7版》200册、《药理学第7版》305册,长春出版社出版的《初级美国英语教程》540册,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的《2013西医综合全真模拟及精解》1650册、《2013西医综合强化题集》1800册。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6935册图书均系非法出版物。5、案发后,荣雷对涉案装订成册的《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指导》、《201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同步练习题》等图书进行了辨认;张其华、李XX、张、郭XX分别对四人进行非法装订的房间、封皮及装订好的上述涉案图书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公安机关对涉案图书、封皮等进行扣押,有相关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为证。6、人民卫生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出版社)、群言出版社的营业执照、证明及声明,证明上述出版社没有授权郑州地区的个人及单位印刷涉案的上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7、镇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邓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出具对被告人李XX、张X、郭XX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结论为被告人李XX、张X、郭X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被告人李XX、张X、郭XX进行社区矫正。8、另有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图书6935册,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雷购进装订图书的半成品和将装订成册的图书销售,并委托被告人张其华加工涉案图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其华负责组织将半成品图书加工装订成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亦为主犯。被告人李XX、张X、郭XX在被告人张其华的组织下将半成品图书装订成册,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荣雷辩称《初级美国英语教程》不是其书籍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有被告人荣雷及见证人的签字,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初级美国英语教程》为非法出版物,且被告人张其华、李XX、张X、郭XX皆供述装订了《初级美国英语教程》书,故被告人荣雷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荣雷辩称部分图书为换封皮书及被告人荣雷、张其华的辩护人辩护称二被告的行为不是“复制发行”行为构不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荣雷购进装订图书的半成品和将装订成册的图书销售,并委托被告人张其华加工涉案图书,被告人张其华负责组织被告人李XX、张X、郭XX将半成品图书加工装订成册,且五被告人及二辩护人皆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五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都是复制发行行为的一个环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故被告人荣雷及荣雷、张其华的辩护人无罪辩护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该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非法复制侵权图书6935册,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XX、张X、郭XX在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参与犯罪时间的不同、是否为犯罪所得受益者及是否领取工资,被告人李XX犯罪地位较张X、郭XX高。本案在量刑时具体考虑:1、被告人荣雷、张其华、李XX、张X、郭XX主要工作是涉案侵权图书的加工装订环节,在制作侵权图书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其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XX、张X、郭XX认罪态度较好,经所在社区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荣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予以顺延。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其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监视居住期间予以顺延。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郭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扣押的侵犯著作权的图书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富强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