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潘大成与镇江凯弗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徐勇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凯弗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大成,徐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凯弗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万达广场1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大成。原审被告徐勇。上诉人镇江凯弗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大成、原审被告徐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镇江凯弗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