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钟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刘某,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杨千顺,四川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女,191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钟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某不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普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