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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史某甲诉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史某己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史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史某甲,男,193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史某乙,男,62岁,住葫芦岛市。被告史某丙,男,58岁,住黑山县。被告史某丁,女,54岁,住沈阳市。被告史某戊,女,50岁,住黑山县。被告史某己,女,48岁,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史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