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兴飞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轩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方志平、陶三江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兴飞器件有限公司,上海轩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方志平,陶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598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飞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高桥镇。法定代表人陈勇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轩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镇嘉松北路3570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志平,男,1978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陶三江,男,汉族,1980年10月生。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兴飞器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轩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方志平、陶三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徒辛商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上海轩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分期给付申请人丹阳市兴飞器件有限公司228550元,如一期不付则视为全部到期。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02685元,申请执行费29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追加方志平和陶三江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徒辛商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