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少勇与被执行人孙继刚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少勇,孙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牛少勇,男,生于1970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孙继刚,男,生于1985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牛少勇与被执行人孙继刚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孙继刚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镇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继刚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的存款14368元予以划拨(帐号:621558171400244839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朝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