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艾云双与刘俊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云双,刘俊青,孙洪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艾云双,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刘俊青,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洪亮,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云双诉被告刘俊青、孙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俊青驾驶的吉A177**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俊青驾驶的吉A177**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