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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福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26号罪犯王福林,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400元(已到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14.2分。沙县人民法院(2013)沙刑初字第13号-2号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载明该犯已执行罚金10000元及追缴财产14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考核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