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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绘民林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绘民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湘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绘民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绘民林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证据缺失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南省绿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