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有仁与梁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有仁,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王有仁。申请人:梁云。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有仁与申请人梁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本院审判员孟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4月至8月,申请人梁云雇佣申请人王有仁从事铆焊工作,申请人梁云支付了申请人王有仁部分劳务费,至今尚欠劳务费10800元,申请人梁云于2015年3月28日出具欠条一张。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梁云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王有仁劳务费10800元;二、申请人梁云若不能按期履行前述协议内容,则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内容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有仁、申请人梁云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方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