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昌新与权启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新,权启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昌新,农民。被告权启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新诉被告权启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昌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昌新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