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光吉与李敬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光吉,李敬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贺光吉。被告李敬军。原告贺光吉诉被告李敬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光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光吉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为5元,由原告贺光吉承担。审判员 张洪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