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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郑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郑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郑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