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郑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郑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曹某甲。被告曹某乙。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郑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何树丹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