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异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月宝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宝,林俊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异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周月宝,女,194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林俊仁,南,1946年11月23日生,香港居民,港澳通行证号码:HXXXXXXXXXX,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XXX号。担保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化工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林俊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月宝与林俊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3674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要求担保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查,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日,担保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在本院谈话时表示,如被执行人林俊仁在2014年12月底之前无法清偿债务,愿意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之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故担保人依法应承担执行担保之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84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担保人上海同福矽晶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7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林俊仁欠申请执行人周月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盛爱琴审判员 孙 毅审判员 桂波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84条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