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刘 某 甲 寻 衅 滋 事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住址前郭县。曾因赌博,于2009年3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区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4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2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李海波(别名李红铁,在逃)因琐事与前郭县长山镇鼎佳宾馆业主邢某甲发生矛盾。当日中午,李海波指使被告人王信及陈立君、耿照兴(均已判处)、刘某甲(在逃)等人将邢某甲面部及手臂打伤,将宾馆门玻璃及轿车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4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李海波(别名李红铁,在逃)因琐事与前郭县长山镇鼎佳宾馆业主邢某甲发生矛盾。当日中午,李海波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及陈立君、耿照兴、王信(均已判处)等人将邢某甲面部及手臂打伤,将宾馆门玻璃及轿车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45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潜逃,2015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事赔偿部分,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邢某甲与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李海波赔偿邢某甲医疗费及物品损失费10万元,邢某甲对李海波、刘某甲、王信、陈��君、耿照兴等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我和徐某某去鼎佳宾馆要液化气款,徐某某自己进屋的,说被老板找来三个人打了。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李红铁,李红铁说“啥事也整不明白”。李红铁走后,我以李红铁名义把陈三和李铁刚找来了。李铁刚找来二辆车,我们坐车去鼎嘉宾馆,我和老板谈了几句,他要走,我拽住他,他以为我要打他,回手打了我一下,宾馆的人看见了就往出冲,陈三、李铁刚和另外一个人拿着扎枪,和宾馆的人打起来了,对方拿着菜刀,陈三等人把宾馆老板打伤了,伤在哪里不清楚,把门玻璃也打碎了,我们这伙也有一个人手脖子被砍坏了。我给李红铁妻子打电话说被打坏了,李红铁妻子给一千元钱,说以后有啥事别找她。同案犯陈立君供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田磊开车接我,说李红铁找我有事。我到李红铁家以后发现刘某甲、徐某某、罗大鹏、李铁刚也在那里。刘某甲说“鼎佳宾馆欠气罐钱不给,还把徐某某打了,铁哥(指李红铁)很生气,让我张罗办”。我说那就走吧。我们下楼后,看见王信和耿照兴也来了。我开车拉着刘某甲、王信、耿照兴,车里有二把扎枪。李铁刚自己开一台车。我们到鼎佳宾馆后,刘某甲将老板叫到胡同里,刘某甲打了老板脸部一拳,宾馆里出来二、三个男子拿着菜刀奔我们过来,我拿出扎枪来回抡,那几个人就回屋了。我把门玻璃打碎了,喊“看谁敢出来”,耿照兴也用砖头砸玻璃,然后我们就走了。我没有砸车。同案犯耿照兴供述:具体哪天记不清了,王信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长山镇鼎佳宾馆,我到那里时刘大小子、陈立君、王信、李铁刚已经到了,刘大小子打了宾馆老板一拳,陈立君和王信拿扎枪打宾馆的人,陈立君让我上去打他们,我手里没有器械,没敢上,捡起一块砖头把门玻璃打碎了。王信用扎枪扎了几下玻璃,然后喊跑,我们就上车了。这时宾馆出来一个人拿二把菜刀砍了王信一刀,把王信手砍坏了,我们到医院给王信包扎去了。同案犯王信供述:2014年9月24日,陈老三给我打电话说去给铁哥办点事,让我先去接耿照光,我和耿照光一起来到李红铁家楼下。我和陈老三、耿照光、大小子、刘铁刚一起来到鼎佳宾馆,大小子把一个挺瘦的男子叫到胡同里说话,不一会打了起来,我们都下车。陈老三拿着扎枪和对方几个人打了起来,不一会对方的人就回屋了,我和耿照光我用扎枪砸酒店的玻璃,耿照光用砖头砸,砸完后,陈老三和大小子喊上车,我们就走了。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关车门时一个人拿着菜刀砍了我右手腕一刀。我们到李红铁宾馆门前,李红铁妻子向车里扔了2000元钱,我们就走了,到大安市医院治伤去了。5、犯罪嫌疑人李铁刚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9月24日中午,李红铁给我打电话,我到他家后发现刘某甲、徐某某、罗大鹏都在那里。李红铁说“鼎佳宾馆的人把咱们人打了,你去借台车,把牌照掰下来”。这时田磊、陈立君、王信、耿照兴也来了,刘某甲说先把老板带到没有监控的地方,我先动手,大伙准备,如果老板不还手,你们就不用动手。我自己开一台车,刘某甲、陈立君、王信、耿照兴乘坐另一辆车,李红铁、罗大鹏、田磊、徐某某没去,每台车上放了二把扎枪。刘某甲进宾馆把老板叫出来,离开监控范围后,刘某甲打了老板一拳,跟老板出来的二个男子要上,陈立君、王信、耿照兴用扎枪指着他们说“X你妈的,看谁敢上”,那二个人就回宾馆取铁棒子与陈立君等人打到一起。老板往宾馆跑时摔倒了,陈立君用扎枪打他肩部一下,耿照兴用砖头砸门玻璃,宾馆的人出来打我们,我就开车跑了。6、被害人邢某甲陈述:我是鼎佳宾馆业主。2014年9月24日上午,一个叫大旭的人向我要液化气钱,说“铁哥让他来要的”。我让他说清楚到底是什么钱,他就走了。中午,又来一个人说“铁哥让我来要钱,你家使用的液化气只能我们送”。还让我跟他下楼,我与他走到马路对面���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拿着扎枪,这个人先打了我一拳,又拿扎枪扎我,我用手抓扎枪,把手划坏了,其他人也用扎枪打我,后脑勺有个口子,不知道谁打的,我被打倒了,爬起来往屋里跑。他们追到宾馆门口,把门玻璃打碎了,我的车钣金被砸了10多公分一条坑。7、证人杨某甲证言:我与邢某甲是夫妻关系。2014年9月24日中午12时40分许,有三台没有牌照的车停在我家门前。一个穿黑色西服的人说“屋里有监控器”。然后进屋把邢某甲叫出去,那个人打了邢某甲一拳,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拿着四把扎枪打邢某甲,邢某甲跑到我家车前时被打倒了。邢某甲的朋友进店后,我让他们找点东西抵挡一下,这伙人开始砸门,用扎枪砍,用砖头砸,邢某甲喊报警,这伙人就跑了。我家使用的液化气是李二送来的��经常缺斤少两,我们扣了1200元钱,最近半个月有四、五个人来要这笔钱。8、证人杨某乙证言:我是杨某甲的姑姑,在鼎佳宾馆帮忙。宾馆使用李二送来的液化气,经常缺斤少两,我扣了他1200元钱,李二也认可。2014年9月24日上午来二个人要这笔钱,我们没给。中午12时30分许,有个人来找邢某甲,他俩下楼后,有人喊邢某甲被砍了,这时邢某甲抱着头进屋了,邢某甲的朋友在后面跟着,问我有没有家伙什,我随手拿起一根铁管递给他,他到门口去阻挡,这时门玻璃已经被打碎了,我们就喊报警,那伙人就跑了。9、证人张某甲证言:2014年9月24日上午,一个穿红色裤子的人带着二个人来要钱,我们把老板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们。中午他们又来了。老板邢某甲和他们一起出去的,走到马路对面,穿黑色西服��人打了老板一拳,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拿着扎枪打邢某甲,还有一个人拿砖头,邢某甲被打倒了,二只手攥着扎枪头,这时邢某甲的朋友出来了,邢某甲趁机跑回屋里。店里人报警后,那伙人就跑了。10、证人施某某证言:我是鼎佳宾馆员工。2014年9月24日中午,一个男子把邢某甲找走了。不一会,我听见杨佳男喊,我看见邢某甲脑袋出血了,怎么受伤的不清楚。11、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鼎佳宾馆服务员。2014年9月24日中午,我们听见外面有人在吵,杨佳男要出去,被我们拦住了。宾馆门玻璃被打碎了,谁把邢某甲打伤的不清楚。12、证人李某乙证言:李红铁还叫李海波,是我大哥。李红铁经营的液化气生意转让给我二、三个月了。鼎佳宾馆欠我们几百元钱一直没给,说我们送的液化气斤数不够。其实我们送的液化气斤数都够,我们现在已经不给他们送气了。13、证人徐某某证言:2014年9月24日上午,李红铁让我去鼎佳宾馆要液化气钱,我和田磊、刘大小子一起去的。老板不承认欠钱,说不知道咋回事,还伙同另外三个人撕巴我。我与他们吵了几句就走了。李红铁的弟弟李二给鼎佳宾馆送气,宾馆说液化气斤数不足,扣了1200元钱。最近十多天,我去鼎佳宾馆四次,每次老板都不在。我没说以后没人给鼎佳宾馆送气的话。只说以后我家不给他们送气了。14、证人张某乙证言:我是新庙液化气站业主。李红铁以前在我站批发液化气,2014年9月20日前后不在这里批发了。李红铁没和我说过不让往鼎佳宾馆送液化气的事。15、证人刘某乙证言:我与李红铁是夫妻关系,现在离婚了。由于打架的事长山公安派出所到我家找过李红铁。案发当天刘某甲向我借2000元钱。李红铁没让我给刘某甲拿钱。刘某甲和李红铁经营液化气了。我没参与。16、诊断书1份,可证实邢某甲受伤情况。17、现场照片一组,可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8、法医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被害人邢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的事实。19、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证实被毁坏车辆、宾馆门玻璃损失价值945元的事实。20、赔偿协议书(在陈立君、耿照兴寻衅滋事案卷中)1份,证实李红铁与被害人邢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李红铁赔偿邢某甲医疗费、车辆、宾馆门玻璃等物品损失10万元,邢某甲对李红铁、陈立君、��照兴等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21、抓获经过1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陈立君、耿照兴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其同案犯李红铁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给予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赔偿、有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初洪伟审判员 刘洪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中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