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2001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某乙,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张某甲申请���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立调字第17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2000元,承担执行费8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立调字第17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代理审判员  于金龙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