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苑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苑某某,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苑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苑某某暂无执行能力且外出打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线索可持本裁定再次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