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5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俊犯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俊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5747号罪犯陈俊,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作出(1998)金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俊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1998)浙法刑终字第43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俊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