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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成刚与董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成刚,董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武成刚,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董长生,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长生在赤峰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所发放的工资款从2015年8月份开始每月扣留工资款2000元,至执行标的款58931.68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