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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胡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中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