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胡某,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中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