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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华滔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财执字第00001号被执行人王华滔,男,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湖北省十堰市委常委、十堰市副市长(副厅级)。关于王华滔受贿一案,本院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2011)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判定,对王华滔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第二项中判定,对王华滔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30.74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因王华滔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王华滔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和第二项的执行指定湖北省潜江��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忠军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