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艳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7号罪犯张艳秋,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甘刑三终字第000141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艳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艳秋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艳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秋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