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王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6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霍吉峰,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光,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甲的离婚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孙 未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人民陪审员 何新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