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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王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6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霍吉峰,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光,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甲的离婚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孙 未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人民陪审员  何新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