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民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政党与张红亮、杨丽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政党,张红亮,杨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74号申请执行人彭政党。被执行人张红亮。被执行人杨丽丽。本院在执行彭政党与张红亮、杨丽丽(2015)金浦执民字第2774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红亮、杨丽丽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调确字第0026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天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