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黄敬与被告庞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121号原告黄敬,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黄纪民,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朱爱叶,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庞妮,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与被告庞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敬于2015年1月21日本案立案后病故,原告黄敬的继承人王书芬、黄大红、黄秀福、黄秀冉、黄秀显均表示不参加诉讼,原告的另一继承人黄纪民明确表示参加诉讼。但原告黄纪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纪民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涵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