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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鲁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鲁吉,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昌朋金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敏,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鲁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昌朋金牧实业有限公司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93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