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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光正与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正,衫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73号原告陈光正,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衫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23层G,组织机构代码05429073-6。负责人汤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银国红,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正诉被告衫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衫德电子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衫德电子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衫德电子重庆分公司的经营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火炬大道13号2幢附12号,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衫德电子重庆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而被告衫德电子重庆分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火炬大道13号2幢附12号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衫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衫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