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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某兴、黄某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兴,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栋梁,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程,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辩护人廖煌灯,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兴及辩护人郑栋梁,被告人黄某程及辩护人廖煌灯、陈桂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兴发觉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结婚证可非法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后,萌生为他人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抽头牟利之念,遂召集被告人黄某程,向他人谎称其只需结婚证照片,即可通过内部渠道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招揽无自建房但有意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后将通过网络查询的疑似女性自建房主的房产信息和套取人员提供的结婚证照片发送给他人,并指使他人伪造上述自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套取人员的结婚证。尔后,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带领套取人员,携带伪造的证件到德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套取人员以自建房房主配偶的名义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至同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先后指使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18本、结婚证18本,为林某欣、陈某锃、苏某洹等17人非法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20.5万元,从中抽头牟利人民币21.75万元,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各分得人民币10.875万元。期间,被告人黄某兴单独采用上述手段指使他人伪造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非法套取其本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6万元。另查明:1、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为许某燕非法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被德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觉并报案。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11月12日抓获被告人黄某程、黄某兴。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案发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追回被非法套取的公积金人民币122.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有物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提取公积金人员清单、婚姻查询信息材料、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协助鉴别复函、确认伪造证件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林某欣、陈某锃、苏某洹、廖某锋、涂某杨、许某志、陈某堂、曾某续、连某辉、李某柏、王某峰、曾某场、曾某养、陈某郎、邱某顺、杨某芦、苏某坚、许某燕、郭某齐、李某阳、涂某华、陈某花、林某瑞、李某燕、陈某欢、陈某娟、陈某秀、梁某琼的证言,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程,为非法牟利,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多,牟利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程曾因盗窃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兴、黄某程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追回,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程被召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兴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兴系初犯,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程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给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程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三、追缴被告人黄某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5万元、被告人黄某程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5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郑荣平人民陪审员徐婉嬿人民陪审员欧阳金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苏龙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