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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登华与林志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华,林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王登华,男,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林志国,男,汉族,住邢台市。关于王登华与林志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登华人民币403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登华在银行的存款4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