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吕国华。被告张玉荣。被告王振民。被告张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华诉被告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玉荣、王振民、张崇芳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铭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