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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与蒋华明、杨光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负责人:周永龙,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蒋华明。被执行人:杨光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与蒋华明、杨光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54834.2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4834.25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